温馨提示

1、交易前请仔细核实商家真实资质,勿信夸张宣传和承诺。如发现非法商家,欢迎广大网民举报,举报电话:4000-999-800。

2、该信息由列表网网友发布,其真实性及合法性由发布人负责,列表网仅引用以供用户参考,详情请阅读列表网免责条款。

3、在签订合同或相关协议之前,任何要求预付定金、汇款等方式均存在风险,谨防上当受骗!

详情描述

L-1A签证简介: L-1A签证是美国非移民签证种类之一,主要发给外国跨国公司在美所设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。美国设此签证类别主要目的是为了吸引国外投资,增加就业,促进当地经济发展。根据美国劳资就业法规定,持L-1A签证者所在公司应具有一定的规模,雇佣一定数量的当地雇员,有业务合同往来,有银行往来账户及年度财务报表并依法纳税等。L-1A在我国更习惯被称为美国高管签证。

EB-1C移民简介: EB-1C全称为Employment-Based Immigration:First Preference (Category C)。中文释义为以工作关系为基础的移民申请:第一优先(C类)。在美国公民移民服务局网站中做如下描述:如果您具备非凡的能力,是一位出色的教授或研究员,或者是一名跨国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,那么您具备申请EB-1的条件。我们所提到的C类,即“跨国企业高级管理人员”。EB-1C在我国更习惯被称为美国跨国企业高管移民。

EB-1C申请条件: 1.必须在美国和海外有两个公司,相互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关系; 2.申请人必须在过去三年内在美国境外为海外母公司工作过一年以上,并且需要寻求为海外公司的美国分、子公司(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)继续工作。申请人在境外和美国的分、子公司(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)的职位必须是经理或高级主管(总裁,总经理,副总经理或相应的职务)。

3.申请人要求移民美国是为了经营管理美国的公司而调派来美,由美国雇主,即海外公司的分、子公司(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)向移民局提出申请,而美国的公司必须实际运行了一年以上。

4.海外公司和在美国的公司均需正常运作,并雇有合理的员工。

另外,并不是担任过经理或主管的人士就一定符合要求。移民法规定申请人若以经理名义申请时,必须到达以下要求: 对公司的管理或主要功能有指导作用; 负责建立公司的目标和政策; 在公司决策方面有很大的主导权; 只接受公司**高层的监督,如董事会、股东或更高层级的主管等。